自治区财政加强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管理 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为进一步深化预算制度改革,2020年财政部下发了《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试行)》,以推进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为支撑,明确预算管理全流程业务规范,提出“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收付实现制核算财政支出事项,国库集中支付结余原则上不得按权责发生制列支出,应当按结转下年支出处理;省级财政部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结余权责发生制列支的,应当按规定限制条件和范围。”2021年,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进一步强调:“规范按权责发生制列支事项,市县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结余不再按权责发生制列支。”自治区严格落实国务院和财政部的工作部署,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的管理,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完善自治区本级管理制度。一是自治区本级于2020年初上线财政核心业务一体化系统,严格按照《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要求,管理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二是制发《关于自治区本级取消国库集中支付额度结余结转的通知》文件,从2020年起,除教育、科技项目等有特殊管理规定以外,自治区本级不再办理国库集中支付额度结余结转。属于中央预算安排的结转预算指标、以及其他确需结转使用的预算指标,按照《自治区本级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办理预算指标结转。
加强资金监管。一是及时跟踪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额度结余资金执行进度,督促预算单位加快项目审核和资金支付,避免资金再次沉淀。对2021年教育和科技项目的国库集中支付额度结余资金,收回财政统筹安排,年末无余额。对2022年教育和科技项目的额度结余资金,要求预算单位在2022年6月30日前将额度结余资金使用完毕,对未使用完毕的额度结余资金,自治区财政厅将在7月1日按规定收回预算。二是要求各地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切实加强对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消化进度,对连续两年未使用完毕的资金收回财政统筹安排。2021年年末,各地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已无余额,2022年起不再办理国库集中支付额度结余结转事项。
加强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管理,是贯彻落实党中央深化预算制度改革的措施。自治区各级财政部门通过采取有效措施,严格落实政策制度,有效提升了预算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水平,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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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