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出台自主创业扶持补贴办法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2015〕70号)精神,为进一步扶持自主创业,近日,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会同深圳市财政委出台《深圳市自主创业扶持补贴办法》(深人社规〔2015〕20号)。《办法》规定适用对象为: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在毕业5年内,留学回国人员毕业5年内,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随军家属,残疾人以及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在毕业学年内,在我市创办初创企业(指在我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正常经营并在其初创企业依法缴交社会保险费的(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毕业学年除外),可申请各项创业补贴。
创业补贴共包括五项:一是创业场租补贴。自主创业人员入驻市区政府部门主办的创业孵化载体创办初创企业,按照第一年不低于80%、第二年不低于50%、第三年不低于20%的比例减免租金;在经市直部门及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认定或备案的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留学生创业园等内创办初创企业,按照第一年每月1200元、第二年每月1000元、第三年每月700元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在上述主办载体以及认定载体外租用经营场地创办初创企业的,按每月最高不超过500元(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贴。二是初创企业补贴。自主创业人员在本市创办初创企业,自取得商事主体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之日起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可申请5000元的初创企业补贴;属于合伙创办企业的,按该初创企业首次申请时的商事登记合伙人人数每名计发5000元初创企业补贴。初创企业补贴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且合计金额不超过5万元。三是社会保险补贴。自主创业人员在本市创办初创企业,进行商事登记(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取得经营资质,并在该初创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本市当年度最低缴交社会保险费标准,对单位承担部分给予补贴。四是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自主创业人员在本市的初创企业吸纳户籍人员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已缴交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人数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五是优秀创业项目资助。结合本市产业发展规划,每年在本市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中,遴选一批优秀创业项目并给予重点扶持。对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的全市性创业大赛中获奖的优秀创业项目,在本市完成商事登记的,每个项目给予5至20万元的资助。对国家部委主办的国家级创业大赛或省直有关部门主办的省级创业大赛中获得前三名的优秀创业项目,在本市完成商事登记的,每个项目给予5万元至20万元的配套资助。同一创业项目同时获得国家、省创业大赛前三名的,不重复资助,标准从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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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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