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出台关于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2015〕70号)精神,近日,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会同深圳市财政委、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出台了《关于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15〕19号)。《通知》规定:深圳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在毕业5年内,留学回国人员毕业5年内,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随军家属,残疾人以及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在毕业学年内,在深圳市创办初创企业(指在我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经营的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贷款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性”贷款,贷款期限为2年。在规定的贷款额度内,财政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据实给予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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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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