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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为进一步改善民生,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生活水平,根据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以及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情况,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会同深圳市财政委制定的《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经市政府批准实施。从2015年1月1日起,调整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此次调整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为2014年12月31日前已在本市社保机构办理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每人每月按113元定额、加上本人本次调整前的月基本养老金的5%计发。纳入以上普调基数的基本养老金不包括历年累计的高级职称专项津贴、高龄津贴,也不包括补充养老保险、生活补贴、过渡性补贴、工龄补助、生活补助等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

  在普调的基础上,再对高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进行适当倾斜:2015年1月1日后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企业退休人员,已享受高龄津贴累计超过90元/月的不再加发,低于90元/月的,补齐至90元/月;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企业退休人员,已享受高龄津贴累计超过100元/月的不再加发,低于100元/月的,补齐至100元/月;年满80周岁的企业退休人员,已享受高龄津贴累计超过190元/月的不再加发,低于190元/月的,补齐至190元/月。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未达到本市调整后的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本市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发放。

  自2004年起,深圳市已连续11次较大幅度上调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此次调整统筹兼顾了国家、广东省规定和深圳市实际,保持了政策上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对改善企业退休人员生活、促进社会公平发挥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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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年0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