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财政厅积极贯彻落实抗旱减灾二十条
今年入夏以来,我区遭遇严重干旱,对农业生产造成较大影响。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全国农业防灾减灾会议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切实做好抗旱救灾工作的二十条措施》(宁党农发〔2021〕10号)要求,支持受灾地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加快恢复农业生产能力,力争将受灾损失降至最低。近期,自治区财政厅紧急下发了《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支持做好农业抗旱减灾有关工作的通知》,对各市、县(区)财政局就支持做好农业抗旱减灾有关工作做出具体要求。
一是高度重视,支持做好抗旱减灾工作。各市、县(区)财政局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当前抗旱减灾任务的严峻性、紧迫性、重要性,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坚持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主动与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水利等相关部门沟通,结合当地受灾实际,进一步强化工作举措,创新工作方法,支持做好抗旱减灾各项工作。
二是主动作为,加强资金统筹和存量优化。各市、县(区)财政局要认真研究政策,加强相关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聚焦本地区受灾实际,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同时,进一步摸清历年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存量资金,统筹用于本地区抗旱减灾等工作。各市、县(区)财政局于8月底前将2021年救灾资金投入使用情况统计表报送农业农村处。
三是精准施策,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各市、县(区)财政局要会同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水利等相关部门摸清当地受灾情况,精准施策,重点用于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等方面,帮助加快恢复后生产,降低灾害损失。同时,要加强农业保险灾后理赔工作,督促保险机构及时支付赔偿金,有效降低农业生产灾害损失。
四是加强监管,确保救灾资金规范使用。各市、县(区)财政局要切实加强对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的监管,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宁财规发〔2020〕16号)规范使用资金。及时对救灾资金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估,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对发现的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将依据有关法规和制度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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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年09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