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咸安区对衔接资金实施四规范管理
一是规范衔接资金的质效。严格按照《湖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中“县级可统筹安排不超过30%的到县中央衔接资金和不超过50%的省以下衔接资金,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及县级乡村振兴规划中的产业发展项目”“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欠发达地区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的规定,50%以上用于产业发展,以产业为重心提升资金使用质效。
二是规范衔接资金的审核。衔接资金项目明确“村级申报、乡镇审查、县级审定”原则;到户项目由户申请、村级申报、乡镇审查、县级审核。区政府对入库项目进行审定并批复,经公示无异议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项目库并予以公告,并报省、市乡村振兴部门备案。
三是规范衔接资金的公示。严格落实项目库建设“三公示一公告”制度,公示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区、乡、村相关资料要契档管理,做到公示公告“留痕、可查、追溯”,确保衔接资金项目在阳光下运行,全面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四是规范衔接资金的绩效。依据财政绩效管理程序,对全区全面绩效目标进行精细认定。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资金申报前组织制定绩效目标,实施中组织绩效目标运行监控,项目完成后开展绩效评价。建立事前有绩效目标、事中有绩效监控、事后有绩效评价的管理体系,不断提升衔接资金使用绩效。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奖优惩劣。优先安排资金到项目效益好、建设推进速度快、产业发展明显的村,同时对项目实施进度慢、资金支出进度慢的单位在后续分配财政衔接资金时,实行黄牌警告、取消一年项目申报资格等手段。
2021年全区累计投入财政衔接资金7168万元,批复衔接资金项目112个,分配衔接资金7168万元,财政拨付7168万元,资金分配和拨付率均达到100%,资金实质支出率达到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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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