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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出台措施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稳定粮食生产

  一是鼓励规模连作种植双季稻。农业经营主体规模种植双季稻,连作种植早稻、晚稻面积都超过30亩以上的,在省级财政按早稻实际播种面积给予每亩最高补助200元的基础上,市级财政追加给予每亩最高补助100元。

  二是鼓励蔬菜大棚轮作种植单季稻。农业经营主体蔬菜大棚轮作种植单季稻,标准钢架温室大棚轮作种植单季稻60亩以上的,在省级财政按实际面积每亩最高补助100元的基础上,市级财政追加给予每亩最高补助50元。

  三是鼓励新流转土地改种水稻。对新流转的土地调整种植用途改种水稻,且种植面积30亩以上的新型经营主体、种植户,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200元/亩。四是鼓励抛荒撂荒耕地复耕复垦种植粮食作物。对抛荒撂荒耕地复耕、山垅田复垦后,用于种植水稻、甘薯、马铃薯、玉米、大豆等粮食作物,且相对集中连片种植面积5亩以上的新型经营主体、种植户,市级财政当年度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400元/亩。

  五是支持水稻生产功能区内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鼓励地方采取奖补等办法引导农民退果、退茶、退塘、退林还粮,分类稳妥处置耕地“非粮化”存量,夯实粮食扩种基础。加快推进水稻生产功能区建设,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等涉农资金向功能区倾斜,市级财政从今年起按当年新建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数每亩补助1元的标准配套市级管护资金。

  六是鼓励推广优质粮食绿色生产。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出台政策,扩大专用甘薯、马铃薯、鲜食甜(糯)玉米等优良品种种植,稳步提高优质旱粮比重。

  七是提高粮食生产抗风险能力。建立健全“分级储备、分级负责”的省市县三级救灾备荒粮食作物种子储备制度。

  八是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向粮食生产倾斜。鼓励各地积极申报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对从事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优先安排。

  九是优先兑现粮食生产农机购置补贴。对购买适用于粮食生产关键环节的农机具,并申报农机购置补贴的,以及申请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等粮食生产农机具报废更新资金的,优先给予结算。

  十是加强粮食生产金融支持。支持国家粮食安全战略,保障农民种粮基本受益,政策性金融机构要结合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和现代种业发展,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围绕粮食生产、流通、加工、进出口、储备以及消费等各个环节加大信贷投放力度。

  十一是支持粮食保护价收购。及时公布我省当年粮食最低收购价格,做好粮食收购工作,发挥12325全国粮食流通监管热线作用,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压级压价”“打白条”等损害农民利益行为。

  十二是强化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健全粮食生产考核激励机制,切实落实粮食生产考核属地责任。对粮食安全考核综合考评前三名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给予通报表扬,对没有完成年度粮食生产约束性指标任务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进行通报批评并约谈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主要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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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