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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冶金联合企业矿山
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年05月19日

2002年2月9日   财税[200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促进冶金矿山发展,平衡不同类型企业的资源税负担,鼓励公平竞争,经研究决定,自2002年4月1日起,对冶金联合企业矿山(含1993年12月31日后从联合企业矿山中独立出来的铁矿山企业)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对于由此造成地方财政减少的收入,中央财政将予以适当补助。
   请依照执行。

   抄送: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土资源部,中国钢铁工业协会,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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