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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电站电力产品增值税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年05月19日

2002年2月4日    财税[2002]24号

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会议精神,现就三峡电站电力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三峡电站自发电之日起,其对外销售的电力产品按照增值税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电力产品的增值税税收负担超过8%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抄送: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湖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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