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EN

热门检索:财政收支积极财政政策减税降费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信息公开>财政文告>2002年财政部文告>财政部文告2002年第五期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组建2002年凭证式国债承销团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年05月19日

2002年2月1日    财库[2002]1005号

各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
    为规范国债发行、促进国债市场发展,现决定组建2002年凭证式国债承销团(以下简称“国债承销团”),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
    1.各类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均有资格申请加入2002年凭证式国债承销团。
    2.申请加入国债承销团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近3年来无重大违规经营记录,上年度无亏损,经营状况及资产质量良好;
    (2)总资产在60亿元以上,营业网点在30个以上;
    (3)有负责国债业务的专职部门和健全的管理制度及风险防范机制;
    (4)计算机管理程度较高,县以上城市基本实现同城通存通兑。
    3.以下银行可优先成为国债承销团成员:
    (1)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国债双边报价商;
    (2)2000年至2001年记账式国债承销总量在35亿元以上,凭证式国债承销总量在10亿元以上;
    (3)2000年、2001年国债交易总量排名居前。
    二、国债承销团成员享有的权利
    1.参加2002年凭证式国债承销,享有凭证式国债承销的各项权利;
    2.通过正常程序与财政部商议凭证式国债发行条件、发行方式、管理办法等;
    3.优先取得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国债双边报价商、记账式国债柜台销售商等资格;
    4.参加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组织的各类研讨会、座谈会及考察、培训等;
    5.凭证式国债承销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国债承销团成员履行的义务
    1.在规定的单期凭证式国债最低承销限额内承销2002年凭证式国债,单期凭证式国债最低承销限额为2亿元;
    2.严格按照凭证式国债发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及方式销售凭证式国债,不得超发,不得跨系统分销;
    3.努力完善本机构计算机管理系统,在3年内实现全行计算机联网;
    4.接受人民银行、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并报送有关数据;
    5.凭证式国债承销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国债承销团成员审查和确认办法
    1.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不超过40家,由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根据有关规定及申报情况审查择优确定,发给资格证书并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告。
    2.国债承销团成员一经确认后,即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在国债相关业务中有重大违规行为、经营状况不良、凭证式国债承销量达不到最低限额,经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共同研究后,取消其承销团成员资格,并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
    五、国债承销团成员申报办法
    申请国债承销团应报送书面申请,并于2002年2月10日前报送以下材料:
    1.本机构概况,包括网点数量、计算机网络化状况等;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复印件;
    3.2000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书和2001年资产负债表;
    4.2001年末凭证式国债持有余额;
    5.1999年以来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情况。
    有关材料分别寄送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财政部国库支付局各一份。
    收 件 人: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国债管理处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成方街32号
    邮政编码:100800
    咨询电话:66062810、66062821
    传    真:66062805
    收 件 人:财政部国库支付局国债发行与兑付管理处
    通讯地址:北京财政部
    邮政编码:100820
    咨询电话:68552369、68552040

附件下载: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