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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监督检查
收缴的财政收入缴库等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年05月19日

2002年1月29日   财监[2002]13号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适应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规范财政收入管理,经研究,对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在实施监督检查工作中收缴的财政收入缴库等问题重申和明确如下:
   一、专员办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关单位违反税法规定应予补缴的税款和补缴税款后对其加收的滞纳金及处以的罚款,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部派出机构和当地国税局在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财监字[1995]46号)的规定执行,即由专员办依法下达《财政监督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通知被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按税务机关规定的该项收入的原缴款方式补缴入库(缴款书上注明“专员办查补”字样),同时将处理决定抄送被查单位所在地国税局。
   二、专员办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有关单位应予补缴的非税性财政收入,按照该项非税性财政收入的原缴款方式补缴入库。
   三、专员办在监督检查中依法对有关单位违反《会计法》、《预算法》等财经法规问题处以的罚没款,作为中央收入,由专员办开具一般缴款书,以4350款“其他罚没收入”科目就地缴入中央国库。
   四、我部监督检查局在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开设的监督检查收入过渡账户,自发文之日起停止使用。

   抄送:中国工商银行,审计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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