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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加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和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年05月19日

2002年1月22日    财金[2002]6号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的财务监管,规范资产处置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违规设置账外资金和“小金库”的资产公司及其办事处和个人,我部将按照《会计法》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对于在财务管理和资产处置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行为,资产公司必须对所涉及的办事处和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处理事和处理人结合起来,涉及违法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从事资产公司财会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证。对没有执业资格而从事财会工作的人员,我部将按照《会计法》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资产公司委托社会其他机构协助或代理处置不良资产,应根据资产处置难易程度和回收率高低,适当支付一定费用,但最多不得超过回收现金额的5%。
    五、资产公司在财务管理和资产处置中,确需实施财务改革的有关事项,要先制定改革方案,并报财政部确认后,方可执行。
    六、资产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向我部报送有关统计报表。如不能按时、准确地报送报表,我部将在资产公司年终考核时,视报送情况,在应提奖励的10%以内适当扣减。

    抄送:中央金融工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监事会,中国长城资产管理
          公司监事会,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监事会,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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