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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年05月19日
2002年1月9日 财税[200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 请遵照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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