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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统计局关于国家统计局罚没款收入缴库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年05月19日

2001年12月28日    财预[2001]5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8]201号)和财政部、监察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9]87号)的精神,为了加强对国家统计局罚没款收入缴库的管理,保证罚没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统计局直接实施行政处罚形成的罚没款,应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由国家统计局根据签订的代收罚款协议委托中国工商银行在各地的分支机构代收。
    二、委托银行代收的国家统计局罚没款,由被处罚单位(人)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向代收银行缴纳。
    被处罚单位(人)向代收银行缴纳罚没款时,代收银行应向被处罚单位(人)开具“代收罚款收据”。
    “代收罚款收据”的管理,按《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执行。
    三、委托银行代收的国家统计局罚没款应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缴库时应填制“一般缴款书”,其中:预算科目名称应按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填列,“类”填写“罚没收入”,“款”填写“其他罚没收入”,预算级次填写“中央级”。
    四、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对国家统计局罚没款的收缴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抄送:中国工商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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