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外经贸部关于做好2001年对外承包
工程项目贷款财政贴息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年05月19日
2001年12月13日 财企[2001]8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外经贸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驻外经济商务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大力发展对外承包工程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2号)要求,中央财政安排部分资金,给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流动资金贷款予以贴息。为了贯彻国务院文件精神,做好2001年财政贴息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贴息的企业和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贴息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经外经贸部批准具有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
2.无发生拖欠、挪用国家各类基金、资金等行为;
3.服从外经贸、财政部门和我驻外经济商务机构的协调。
(二)申请贴息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合同于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期间生效,且单个项目的新签合同额在1000万美元(或其他等值货币)以上;
2.项目的贷款金额在15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以上;
3.签约企业与贷款企业须为同一单位;
4.符合我国外经贸政策。
二、申报材料及程序
(一)企业申请贴息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贴息申请报告;
2.申请贴息项目的合同商务部分副本;
3.驻外经济商务机构对项目的书面意见;
4.企业与国内商业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副本;
5.国内商业银行拨付贷款的转账凭证和企业付息的结算清单。
(二)申报程序:
1.地方企业将上述材料于2002年2月底前分别报送所在地省级外经贸和财政部门。2002年3月底前,各地外经贸、财政部门联合向外经贸部、财政部申报;
2.中央管理的企业将上述材料于2002年3月底前分别报送外经贸部、财政部;
3.外经贸部、财政部对申报的项目审核后,联合下达贴息资金批复;
4.贴息资金由外经贸部直接拨付给企业。
三、贴息标准
(一)贴息标准为年贴息1个百分点;
(二)贴息期限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最长不超过3年;
(三)正常贷款之外的加息、罚息等不包括在贴息范围之内;
(四)每个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只能有一笔贷款享受贴息。
四、企业收到贴息资金后,作冲减当年财务费用处理。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骗取和截留贴息资金,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将贴息资金全额收缴国家财政外,并取消其享受贴息的资格。
五、各地外经贸和财政主管部门要对贴息资金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贴息资金及时到位。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外交部,中央企业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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