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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
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年05月19日

2002年6月6日   财库[2002]39号

中央各试点部门,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2]28号)的有关规定,取消试点单位小额现金账户,为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规范试点单位会计核算,我部对现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作了相应的补充规定,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抄送:审计署。

附件: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
  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根据《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2]28号)的有关规定,取消了试点单位的小额现金账户。为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规范试点单位会计核算,我部对现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财库[2001]54号)作如下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
  一、停止执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中有关小额现金账户会计核算内容。
  二、取消小额现金账户后,财政国库支付局会计、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建设单位会计,对于财政授权支付会计处理,作如下调整补充:
  (一)财政国库支付局会计,根据代理银行报来的《财政支出日(旬、月)报表》,与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划款凭证核对无误后,列报支出,并登记预算单位支出明细账,会计分录为:
  借: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单位零余额账户额度
    贷:已结报支出--财政授权支付
  (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从单位零余额账户提取现金和支用时,会计分录为:
  事业单位:
  借:现金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借:事业支出、材料等
    贷:现金
  行政单位:
  借:现金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借:经费支出、库存材料等
    贷:现金
  (三)建设单位会计,从单位零余额账户提取现金和支用时,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借:待摊投资等
    贷:现金
  三、本《补充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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