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报表及填报说明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年05月19日
2002年4月27日 财金函[2002]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有关金融企业: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02]32号)的规定,我部统一制定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的有关报表及填报说明(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
金融企业及其子公司或投资实体申办国有资产产权登记,须按财金[2002]32号文的要求如实提供原始资料,并按以下规定填写有关报表:
1.办理占有登记须填报:《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基本信息表》(申报表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表》(申报表2)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出资人情况表》(申报表3)。
2.办理变动登记须填报:《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基本信息表》(申报表4)、《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表》(申报表5)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出资人情况表》(申报表6)。若仅为企业名称、住所或法人代表变更,只须填报申报表4。
3.办理年检登记须填报:《 年度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检查表》(申报表7)。
4.办理注销登记须填报:《企业国有资产产权注销登记表》(申报表8)、《注销企业国有资本及享有权益处置表》(申报表9)。
企业在申办以上产权登记时,若有资产担保或司法冻结事项发生,还须填报《企业资产担保事项备案表》(申报表10)或《企业资产司法冻结备案表》(申报表11)。
以上规定,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抄送:中央金融工委,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
附件下载:
相关文章: